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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新规 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7-05-05 16:43
      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为贵州省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做好大数据时代下的统计工作,强化监督问责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现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施行17年来,为保障贵州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论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2016年,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统计局起草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向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新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可谓是亮点纷呈。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此次制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关键。一是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是实行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三是明确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四是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行全面记录,保留完整档案。这些规定通过强化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还对做好大数据时代下的统计工作提出多项要求。一是要求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三是鼓励合作开发社会信息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此外,《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规范了统计资料公开和使用,进一步强化了统计服务职能。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突出并强化了对统计工作的监督问责。一是建立统计违法约谈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依法认定的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统计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失信信息,并由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强化统计问责,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或者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都家伟)